(六)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防止增加农民债务负担。乡村债务沉重是农民负担反弹的重要隐患之一。要继续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精神,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制止发生新债的“约法三章”和“两项制度”,即各地一律不得对乡镇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实行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和乡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坚决防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各种行为。特别是在新农村建设中,决不能盲目举债搞建设,形成新的乡村债务。要按照“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要求,妥善开展乡村债务清理核实,审慎化解乡村债务。对农业综合开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有偿项目形成的债务,应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处理。对受益人明确、债务关系清晰的,由承借人偿还;属于农村生产项目,承借人是乡村组织的,由乡村组织偿还,不准转嫁给农民;属于农村公益事业的,由政府承担,不准转嫁给农民。不得将乡村债务摊派给农民,绝不允许借口偿还债务增加农民负担。
三、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狠抓政策措施落实
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专项审计、项目审核与监测等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和农村土地承包、农村集体财务与资产管理等紧密结合,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一)完善督查机制,加强监督检查。要采取定期检查、重点抽查、明察暗访、蹲点调研等形式,及时发现和处理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发挥预防警示作用。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好每年两次的农民负担执法检查活动。年底,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全省农民负担大检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苗头性问题,要组织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明察暗访,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二)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部门的监控。农民负担监管、纠风部门要继续对减负惠农政策落实较差、群众反映强烈、农民负担问题多发的县(市、区)、乡镇、村实施重点监控,并将乱收费问题突出的有关涉农收费部门纳入监控范围,把解决问题的关口前移。对连续两年纳入重点监控的县(市、区)、乡镇、村及部门,要实行“一票否决”,对有关领导干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