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主体和附属工程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项目业主组织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主要指标检测鉴定合格;
  (五)养护责任资金、人员已落实:
  (六)工程决算已按规定完成,需审计的已经过审计:
  (七)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资料、交 (竣)工验收文件等已整理归档。
  第四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向市公路局报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公路局应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各建设管理单位要全力配合,接收检查。
  第四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二级以上公路和大桥、隧道工程交工验收、竣工验收按交通部相关规定分步进行。
  县道和10公里以上的乡道项目一般按项目验收;其他乡道和村道可以乡(镇)为单位,按年度分批组织验收。
  按通客车要求建设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线路审批权限邀请运管、交警、安监等相关部门参加。
  第四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并按规定开通客运班车。
  第四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第四十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参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按照适用、从简的原则具体制定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
  第四十七条 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工程档案。

第七章 工程监督及廉政建设

  第四十八条 各级政府、监察部门、审计、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监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农村公路建设巡查制度。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