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审核,严禁多头、重复申报国家和市级补助计划。凡申请纳入年度国家或市级补助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项目已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或符合国家和市级补助适用范围;
--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已经批准(通乡油路项目须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建设单位和资金构成方案明确;
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项目不得申请列入年度计划。通达工程项目还必须通过“一事一议”,并解决了建设用地、拆迁等问题。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确需调整变更的,需报市交委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部市扶持、以县为主;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月报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市)应在每月按规定上报工程建设进度、资金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通过招投标的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大中型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有资格认证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中,非专业技术的简单劳动工序,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有序参加工程建设。
第二十八条 二级以上公路、大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通畅工程的路面加铺工作,可由区县(自治县、市)专业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的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二十九条 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中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
第三十条 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可以由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也可在其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