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道必须采用等级公路标准建设;乡道一般应采用等级公路建设标准:村道的建设标准,可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分段采用不同技术等级,相邻路段,设计速度差不应大于20km/h。不同技术等级或不同设计速度变更点应选择在驾驶员容易判断的地形变化处或路线交叉地点,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六条 选线时应注意尽量尽量利用老路、原有桥梁和隧道,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防止诱发新的地质病害。尽量避免穿越滑坡、泥石流、软土、断层等地质不良地段。
第十七条 技术指标
(一)乡、村道受限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15km/h,回头曲线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10km/h。
(二)设计速度采用15km/h时,圆曲线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5m。当采用最小半径时,纵坡不应大于5%,超高不应大于6%。
回头曲线设计速度采用10km/h时,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0m,纵坡不应大于5.5%,超高不大于6%。
(三)新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0%;改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2%,特殊情况下可视当地条件确定;积雪冰冻地区最大纵坡不应大于8%。
(四)县道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6.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5米。乡道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5.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4.5米。村道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
(五)乡道、村道受限路段净高不应低于3.5m。
(六)单车道路基应设置错车道,每公里不少于3处,其路基宽度不应小于6.5m,有效长度不应小于 10m。
第十八条 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经论证可适当减窄。
第十九条 桥涵工程宜采用标准跨径、技术成熟、施工简便、经济适用的结构形式。
第二十条 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经济适用、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季节性的浅宽河流或泥石流通过区可修建漫水桥或过水路面。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要以普查或专项调查为基础,制定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规划,明确分阶段实施重点和建设目标,并根据情况实施动态管理。规划一经通过应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