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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六条 市公路局在市交通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主要职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作;拟定技术政策:监督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等;负责目标考核;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市交委质量监督站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组织、实施、资金筹集、考核、协调等具体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实施、管理和指导;其质量监督部门或专门小组具体实施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目标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乡镇政府应签订日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 工程设计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技术指标。
  第十条 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大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通乡油路应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审批。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直接开展设计工作。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一般乡、村道项目设计文件可简化,应有平纵断面设计、路基标准断面设计、构造物标准图、预算等。
  二级以上公路或大中型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采用两阶段设计。
  第十二条 三级以上公路和大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二级以上公路和大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审批文件,由审批单位报市公路局备案。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道路在路网中的作用、流量、经济地位等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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