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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5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0日)废止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交委法[2006]2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委属相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科学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八月十八日

  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又快又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内农村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严格管理、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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