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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对扰乱公共秩序等五类常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试行)


  (二)在校学生之间发生殴打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过错行为引起的;

  (四)有殴打他人行为,但伤害后果明显轻微的;

  (五)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六、盗窃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九条规定“情节较重”的情形:

  (一)盗窃财物数额在500元以上的;

  (二)盗窃财物数额虽未达到5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盗窃行为受过处罚或者一年内实施二次以上盗窃行为的;

  2、入室、结伙、流窜盗窃或者扒窃的;

  3、使用专用工具或者技术性手段盗窃的;

  4、以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5、教唆或者胁迫、诱骗未成年人盗窃的;

  6、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的;

  8、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七、卖淫、嫖娼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初次卖淫、嫖娼行为,且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的;

  (二)被诱骗、胁迫卖淫的;

  (三)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

  (四)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五)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六十七条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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