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校学生之间发生殴打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过错行为引起的;
(四)有殴打他人行为,但伤害后果明显轻微的;
(五)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六、盗窃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四十九条规定“情节较重”的情形:
(一)盗窃财物数额在500元以上的;
(二)盗窃财物数额虽未达到5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盗窃行为受过处罚或者一年内实施二次以上盗窃行为的;
2、入室、结伙、流窜盗窃或者扒窃的;
3、使用专用工具或者技术性手段盗窃的;
4、以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5、教唆或者胁迫、诱骗未成年人盗窃的;
6、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的;
8、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七、卖淫、嫖娼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初次卖淫、嫖娼行为,且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的;
(二)被诱骗、胁迫卖淫的;
(三)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
(四)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五)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六十七条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