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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对扰乱公共秩序等五类常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试行)

  (二)在省、市、县政府机关门口等地扰乱公共秩序,不听民警劝阻的;

  (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的。

  三、破坏选举秩序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节较重”的情形:

  (一)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干扰他人选举的;

  (二)采取撕毁选票、毁坏票箱或者破坏其他选举设备等行为干扰选举秩序的;

  (三)其他故意扰乱选举工作秩序,造成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寻衅滋事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十六条规定“情节较重”的情形:

  (一)因寻衅滋事行为受过处罚的;

  (二)结伙斗殴的组织者或者纠集者;

  (三)多次、持械参加结伙斗殴的;

  (四)追逐、拦截他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

  (五)追逐、拦截妇女或者未成年人的;

  (六)追逐、拦截他人并有侮辱性语言或者实施挑逗性动作的;

  (七)使用工具或者驾驶机动车等追逐、拦截、殴打他人的;

  (八)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九)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5000元以上的;

  (十)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五、殴打他人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纠纷引起的,双方均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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