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第十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㈡遵守
宪法和法律;
㈢具有良好的品行;
㈣岗位所需的专业、职(执)业资格或技能条件;
㈤应聘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应具有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其中应聘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应具有中专及其以上学历;
应聘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应具有高中(技校)及其以上学历;
㈥年龄在35周岁及其以下,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有特殊专长的人才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㈦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㈧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㈠制定招聘计划;
㈡发布招聘信息;
㈢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㈣考试、考核;
㈤身体检查;
㈥根据考试、体检、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㈦公示招聘结果;
㈧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核定的编制数、缺编数,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额,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四条 市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各区县(自治县、市)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市属事业单位招聘信息由用人单位会同上级主管部门编制,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定。各区县(自治县、市)事业单位招聘信息由用人单位会同上级主管部门编制,经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定。
招聘信息应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时间、地点、方法及需交验的证件;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经审定的招聘信息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于公开招聘报名前10个工作日在重庆人事人才网等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同时,市级各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及用人单位应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十六条 报名和资格审查。市属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报名并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区县(自治县、市)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报名并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