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侦查监督部门。公安机关的归口部门是法制部门。
(八)人民检察院主要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的刑事案件(包括遗漏犯罪嫌疑人或遗漏不同种犯罪行为)进行立案监督,必要时也可以就公安机关对不应当立案的案件错误立案情况进行监督。
(九)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当日转交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公安机关如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主动立案的,应当及时函复检察机关,并附相关材料。
(十)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立案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向发出通知的检察机关复函说明立案情况、送达《立案决定书》。
对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案件,公安机关已经以事立案,但遗漏犯罪嫌疑人的,应将犯罪嫌疑人填入《呈请刑事案件破案报告书》,并将《呈请刑事案件破案报告书》与原《立案决定书》一并送达人民检察院。
(十一)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立案监督案件时可向公安机关调阅受案、立案、破案、撤案和最终处理决定等相关材料,在必要时可以就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是否成立等情况进行核实。
(十二)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时,应将案件相关材料(主要指被害人的控告材料和检察机关所作的核实材料等)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十三)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中发现案件有遗漏犯罪嫌疑人的,如公安机关对该犯罪嫌疑人已立案侦查的,应作增捕、增诉处理;未立案侦查的,可以立案监督。
(十四)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反映,但不得逾期不立案。
公安机关逾期不说明不立案理由或逾期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通知三日内纠正,同时将《纠正违法通知书》抄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十五)对监督后立案的案件,公安机关应组织力量及时进行侦查,并及时侦查终结;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通知立案的案件提请逮捕的,检察机关应当予以批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除外)。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缉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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