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刑事立案和立案监督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浙检会(侦监)[2006]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刑事立案和立案监督工作,根据
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现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刑事立案
(一)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应制作《受案登记表》或《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并给报案人《受案回执》。
(二)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统一采用以事立案的标准,对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由办案部门制作《呈请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立案决定书》。
(三)为切实保障公民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公安机关对不够犯罪数额起点标准、无侦查必要,且违法犯罪嫌疑人又未曾因同类行为受过行政、刑事处罚或行政强制教育措施的,一般不再立为刑事案件: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不足人民币4000元的;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不足人民币1500元的;
3、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无流窜作案嫌疑的人员盗窃财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000元,且行为人系初犯、偶犯的。
(四)对于符合破案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刑事案件破案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对于已经传唤、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应统一填入《呈请刑事案件破案报告书》。
(五)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撤销案件的,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撤销案件决定书》。
对于一起案件存在部分涉案人员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部分涉案人员不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对不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人员,办案部门应制作《呈请撤销犯罪嫌疑人案件报告书》,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逐人签发《撤销案件决定书》。
(六)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或移送起诉的案件卷宗应附《受案登记表》和《呈请刑事案件破案报告书》。
二、关于刑事立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