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操作证》原件。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变更,否则不予变更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并且不少于4次复审的,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1次)。申请人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经专门的培训和考试,取得培训合格证明和考试成绩单,在《操作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之内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三)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考试成绩单;
(四)体检证明;
(五)《操作证》原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复审,否则不予复审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情节严重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操作资格。
第十七条 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操作证》的,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将依法吊销其《操作证》;情节严重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第十八条 《操作证》到期未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操作证》失效。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无《操作证》上岗作业的有关人员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培训合格证明、考试成绩单和体检材料的有效期为半年。
第二十二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和审批材料存档期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