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条件不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即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告知原因。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即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第十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审查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填写《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表》提出审查意见,做出操作资格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对取得操作资格的申请人,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于10个工作日内统一制发《操作证》。申请人可到委托代理人处领取《操作证》。
第十二条 申请人领取《操作证》时应当场核对证书内容,发现证书内容有误,应在取得证书后10个工作日内将需要变更的内容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出书面更正说明并将证书退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经审查后,做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操作证》损坏或丢失的,申请人应及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申请补办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补证认定申请表;
(二)本人1寸彩色免冠近照1张;
(三)《操作证》原件(丢失的,应附本人说明材料)。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补办,否则不予补办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的作业类别、操作项目有增项或变更,应按照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和考试,重新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申请操作资格变更认定,换发《操作证》。申请人申请操作资格变更认定应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变更认定申请表;
(二)本人1寸彩色免冠近照1张;
(三)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四)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考试成绩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