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特种作业操作项目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发布。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工作,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
第四条 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分为初学认定和复审认定两种。
第五条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格申请和审查
第六条 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学或复审者:年满18周岁,女50岁(含)以下、男60岁(含)以下;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
(四)在具有资质的特种作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五)参加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组织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并成绩合格;
(六)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应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四)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考试成绩单;
(五)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证明材料;
(六)体检证明(可以使用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统一印制的体检表,也可以使用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表);
(七)本人1寸免冠彩照1张(与申请表、体检证明同版)。
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文字材料的打印件、复印件均应使用A4白色胶版纸。
第八条 为方便申请人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申请人可直接也可委托代理人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