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京安监人教字〔2006〕49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原国家经贸委《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13号令)、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市实施的国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京政法制秘字〔2004〕26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市实施的国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京政法制秘字〔2004〕2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操作资格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