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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相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移送所有证据,包括可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和可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

  五、关于检举揭发等有关犯罪事实、证据的查证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一审宣判后提出的检举揭发、身份年龄以及新的事实证据等问题,侦查机关应当在二审开庭前进行查证,并将查证结果告知法院。检察机关应督促侦查机关及时查证。查证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二审庭审期间提出的新的事实证据,需要补充侦查的,法院应当休庭并决定延期审理,待侦查机关查证后,再另行确定开庭时间。

  六、关于指定辩护

  对于应当指定辩护人的,二审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七日内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判决书副本送交省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接到指定辩护通知后三日内指派律师提供辩护,并函告法院。

  受指派的律师应当尽职尽责,做好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出庭辩护等工作。在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协调解决,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七、关于证人、鉴定人出庭

  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异议且该证言、鉴定结论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需要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七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请。经审查准许出庭的,法院应当在开庭以前将出庭通知书送达证人、鉴定人,并通知控辩双方。如果该证人表示拒绝出庭作证或者按照证人通讯地址未能通知到该证人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该证人出庭的检察院或者辩护人。

  法院认为需要有关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由法院直接通知出庭,并可请控辩双方或证人所在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鉴定人所在鉴定机构协助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

  二审法院应会同有关机关、申请出庭作证的机构和个人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出庭证人的安全。

  八、关于提供录音录像或者侦查人员出庭

  被告人提出存在刑讯逼供或者其他非法讯问情形,根据案件情况不能排除这种可能的,侦查机关应当提供犯罪嫌疑人首次供认重大犯罪的录音录像;不能提供的,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法院在开庭三日前将出庭通知书送达侦查人员,侦查人员所在的机关应当落实出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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