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相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浙高法[2006]89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现将《关于做好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相关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00六年五月十日
关于做好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相关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加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做好我省死刑案件第二审开庭审理的相关工作,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检察员、辩护人阅卷
根据
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死刑二审案件,法院必须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检察院以及辩护人查阅案卷,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检察院收到法院的阅卷通知后应及时确定检察人员阅卷。
检察人员、辩护人应当在收到阅卷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阅卷完毕;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检察人员、辩护人在七日内不能完成阅卷而需延长的,应通知法院,并至迟应在收到阅卷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阅卷完毕。阅卷超过七日以后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二、关于开庭时间的确定
阅卷完毕后,法院应及时确定开庭时间,并将开庭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检察院和有关诉讼参与人。检察人员、辩护人应准时出庭。
三、关于庭前证据交换
对控辩双方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交的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开庭前组织控辩双方进行证据交换。
法院不组织证据交换的,应当在收到一方提供的新证据后三日内告知另一方。
四、关于全面、客观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