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科学设计和调整补偿方案。为逐步建立起与我省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医疗服务供需状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规范和完善试点补偿方案,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了《关于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设计与调整的意见》(另发),请各市(州)、县(市、区)按照《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科学设计和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各市(州)所辖县(市、区)补偿模式和补偿方案应相对统一。针对农村部分贫困人口收入水平低、参合难度大的实际,注意搞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机结合和互补,通过资助缴费、分类补偿、特殊救助等方式,重点解决好这部分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四、加大各级财政支持力度。根据国家有关要求,2007年列入国家补助范围的试点县(市、区)中央财政对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20元,我省地方财政补助增加到每人每年20元,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仍然为10元。2007年,省财政对已先期开展试点的24个县(市、区),在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3元,县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由5元增加到7元。省财政对明年新启动试点并纳入国家补助范围的县(市、区)每人每年补助13元,县(市、区)财政补助7元。对其他设有乡镇的城区参合农民,省财政原则上也按每人每年13元标准补助,对其中农业人口数量较大和财政比较困难的城区,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市、区两级财政补助原则上不少于每人每年27元,具体补助标准由市(州)政府确定。总的筹资标准每人每年不得低于50元,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适度提高财政补助和筹资标准。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在年初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并及时下拨到位。
五、切实加强基金监管。要在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格实行基金封闭运行,确保合作医疗基金和利息全部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要建立健全方便农民又便于监管的合作医疗审核和报销办法。在基金的使用管理上,实行县、乡、村公示制度,把合作医疗报销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探索农民参与监督和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和使用的专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基金运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