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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统筹协调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和省直部门要在每年的9月30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下一年度改革项目计划。

  (二)协调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安排,积极参与和做好涉及面宽、影响大的改革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工作。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的改革任务,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有关部门为主推进的改革,发展改革部门要主动加强业务联系,及时沟通交流改革信息,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努力形成部门协同推进改革的良好格局。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专项改革方案,发展改革部门要主动履行好协调职能,组织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同级政府决策。

  (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为改革工作当好参谋。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定期、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改革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深化改革的建议,加强重要改革事项的请示工作。对当地的总体改革和重点改革工作的安排和部署,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做好各项工作的组织落实、跟踪反馈。

  三、加强对经济体制改革的统筹协调

  (一)建立省级改革联席会议制度。为建立统筹协调推进改革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改革方案制订和配套政策措施的落实,省政府决定建立省级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由副省长田学仁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工作。

  改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省发展改革委、经委、国资委、教育厅、科技厅、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农委、水利厅、林业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厅、新闻出版局、粮食局、金融办以及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中小企业局等。各成员单位要指定1名领导和联络处室负责同志,分别作为改革联席会议成员和联络员。

  改革联席会议主要工作职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审议全省经济体制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改革指导意见;审议有关部门拟出台重大专项改革意见或实施方案,确定重大经济体制改革试点范围;定期听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汇报,研究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向省委、省政府提出重大改革建议;研究涉及改革的其他重要事项;督办有关改革政策的落实,检查评估改革效果。

  改革联席会议的工作方式。改革联席会议每年召开2-4次。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可受召集人委托召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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