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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业对外开放的意见

  (六)完善农产品出口政策支持体系。用足用好国家扶持农业和外经贸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尽快形成完善的农产品出口政策支持体系。继续组织实施好“出口农产品绿卡行动计划”,加快GAP研制和推广进程。设立“省农产品出口促进专项资金”,加大对农产品出口基地的扶持力度,支持企业开展出口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和品种品质改良行动。外贸发展基金、农业产业化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和中小企业创新资金,要注重向农产品出口龙头企业倾斜。鼓励农产品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对参保的农产品出口企业,在国家现有出口信用保险扶持政策基础上,省外贸发展基金再给予适当支持。对农产品出口企业开展国外商标注册、国际质量认证、GAP认证、有机认证和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的给予补助。对入选商务部和山东省重点扶持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农产品出口企业,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提高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用于农产品出口促进的比例,优先支持农产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探索建立政府支持、行业协会救助、商业保险相结合的农产品出口贸易救助机制。国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要优先安排农产品出口企业流动资金、技改资金贷款,并减少利率上浮幅度。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为农产品出口企业量身定做外汇理财和避险工具,引导企业有效规避汇率风险。税务部门要保障农产品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的进度。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可免征增值税。对国有农口企业、国家重点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事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收入,可按国家税收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法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可享受与出口企业同等的市场待遇和扶持政策。各级要加大对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指导,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
  三、提高引进国外农业资金和技术的水平
  (一)扩大农业利用外资领域。在国家产业政策框架内,从我省实际出发。创造条件,积极引导外商投资从农产品加工领域向农业综合开发领域延伸,从农业生产领域向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延伸,从农业产中环节向产前、产后环节延伸。支持外商采取独资、合资、租赁、承包、收购和BOT等方式开发农业项目,对经营期限长、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的外商投资。实行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外商投资开发农村“四荒”地,对其中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项目,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按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报请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10年里,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鼓励外商参与开发建设现代农业项目,从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开发项目。支持外商投资参与新农村建设,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允许外资参与村庄整治,对在村庄整治中产生的废旧宅基地,允许外商投资开发农业等国家支持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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