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化学药品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注射剂和疫苗、医疗器械等产品不良反应(事件)进行重点监测和再评价,及时处置群体性不良反应事件,视情况适时采取警示、公告、召回和淘汰等措施。跟踪在我国注册的境外医疗器械境外召回情况,责令其生产、经营企业在我国、我区采取相应措施。
(五)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制度,提高审批透明度;加强对新闻媒体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建立新闻媒体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力度和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广告活动主体的监管力度,尤其要加强对资讯服务类和电视购物类节目中有关广告内容的监管;建立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和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机制。
三、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将专项行动作为今明两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工作,认真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原则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结合群众反应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突出问题,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部署。
(二)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专项行动列入今明两年的重点工作,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和督查。要建立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专项行动的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逐级分解落实,逐级考核,确保抓出实效。
(三)专项行动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行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做好协调工作,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和督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工作。公安机关要深挖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犯罪网络,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对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违法违规审批,以及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问题严重的地区和部门,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新闻宣传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发展改革、经济、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部门要围绕专项行动的主要任务,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四)要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厉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严惩行政执法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各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