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依法行政,改善并优化政务环境。对民办高校设置的审批、登记要做到标准、程序、时限公开,减少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消除各种歧视与不合理规定,创造统一透明的政策环境。要根据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全面废除和修改各种歧视、阻碍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政策和规定,构建对不同所有制高等学校一视同仁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平台。建立健全政策咨询制度,政府及其部门出台与民办高等学校的关的政策,要广泛征求和听取民办高等学校的建议和意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报刊等各类媒体,将发展规划、教育政策,法规、规章及时向社会公布,增加政策的透明度。
--各部门对涉及民办高等学校的现有的各类收费要进行全面清理,凡面各民办高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向社会公开,实行亮证收费,并由收费单位向学校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凡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均按最低标准收取;坚决制止对民办高等学校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切实规范各种行政检查和执法检查,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到民办高等学校进行检查评比。
--教育部门要依法对民办高等学校实施管理和监督,切实担负起对民办高等学校发展规划、政策协调和管理监督的责任;要按照高等学校督导评估标准、评估制度,开展对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水平、教学质量、财务管理等的督导评估工作,确保高等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确保民办高等教育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涉及到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部门和单位,如计划、财政、教育、物价、税务、国土、建设、劳动保障、人事、工商、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做好职责内的服务工作。要逐步建立健全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服务体系,在发放文件、融通资金、办学指导、信息和管理咨询、发展战略、教育市场开拓、国际合作,水平评估等领域为民办高等学校提供服务,切实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
--新闻媒体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加大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引导和推动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同时要注重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对侵犯民办高等学校合法权益和严重干扰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典型发展的良好氛围。
--完善民办高等教育社会中介服务体系,逐步建立信用登记、信用评估、风险预警和管理等民办高校信用评价机构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开展民办高等教育咨询、评估、审计、代理服务等,提高社会化组织程度,强化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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