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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大力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意见


  七、完善并落实支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民办高等学校所需办学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与公办高等学校同等对待,统筹安排。其所需教育用地,当地政府要在节约用地的前提下给予大力支持,并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国内外经济组织、慈善机构全额捐赠建设,建成后交由高等院校主管部门具体管理运行的民办高等院校,可以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凡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出资建设并独立运行管理的民办高等院校,属于兴办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技能培训学院的,可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除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技能技术培训学院以外的民办高等院校,凡批准的学生学费标准低于或相当于省内公办高校收费平均水平的,可以申请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凡批准的学生学费标准高于公办高校收费平均水平的,不予减收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

  --综合运用财政税收政策,支持民办高等学校发展。政府采取各种奖励措施,用于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民办高等学校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使用票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捐赠或者设立公益信托支持民办高等学校发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其捐资财产,依照国家规定在税前扣除;对捐资举办的民办高等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高等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高等学校同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等学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实行土地使用权转移优惠政策。民办高等学校在产权置换、兼并收购国有资产时,原使用土地为行政划拨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由民办高等学校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鼓励商业银行积极为民办高等学校提供信贷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要把民办高等学校作为重要服务对象,对民办高等学校申请贷款用于自身发展的,应按国家的关政策提供信贷优惠服务。

  --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适应民办高等学校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和信贷品种,增加民办高等学校的融资方式和渠道。民办高等学校可以用学生公寓、师生餐厅、校办企业资产等属于非教育设施的财产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商业银行要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对民办普通高等学校中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经济困难的学生积极开展助学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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