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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大力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意见


  五、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

  --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引导民办高等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注重教学质量,注重办学特色。牢固确立教学在学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加大教学投入,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强化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有条件的民办高等学校上规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培育出自身品牌。

  --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内部管理体制和制度。民办高等学校要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理顺内部管理关系。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以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规范办学行为,营造良好的办学秩序。坚持诚信办学,杜绝乱打广告、非法招生、乱发文凭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监督管理,加强教学质量督导,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六、积极创造有利于民办高等学校发展的人才保障环境

  --打破从事管理中的所有制界限,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才的作用,对民办高等学校引进的各类人才,实行与公办高等学校同等的户籍管理、职称评定和子女入托入学政策,由学校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及公办学校等事业单位干部、教师、职工经所在单位同意,可按有关规定辞职从事民办高等教育工作,各单位应予以支持;留学归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大学毕业生创办民办高等学校或到民办高等学校工作的,其档案可委托各级政府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人事代理,被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录(聘)用时,在民办高等学校工作期间学校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时间与被录(聘)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鼓励企事业专业技术、管理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到民办高等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允许公办高等学校和企事业的在职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不侵犯在单位权益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到民办高等学校兼职。

  --鼓励聘用政府高级职员、外国研究机构成员、外国大学教授、跨国公司高级经理等到民办高校担任兼职教授。

  --民办高等学校及其教职工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和计发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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