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到2007年末,浙北6个市、部分浙南地区和所有全国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部分省级优质服务县(市、区)基本建立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
2.到2008年末,全省基本建立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
3.到2010年末,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更加完善,人口计生工作进一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低生育水平持续稳定,全省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5%0左右,总和生育率控制在1.5以内,计划生育率保持在93%左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取得新进展,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和分布等方面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所缓解,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关系逐步趋向协调;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水平明显改善,人民群众对计生服务更加满意;全省人口计生工作整体水平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二、主要任务
全面深化人口计生工作综合改革,建立完善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着重要把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等五个方面作为基本内容,把法治、民主、民本、服务作为核心理念,从制度、保障和载体三个层面加强建设,寻求突破。
(一)依法管理规范化。
深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按照建设“法治浙江”的要求,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建立健全“部门职责法定、干部依法行政、群众依法生育、社会监督执法”的依法管理格局。
1.健全人口计生法制体系。适应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统筹城乡发展等新形势,加强人口政策研究,完善人口计生地方性法规,研究制定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政策。
2.规范人口计生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生育登记、审批、征收、处罚等行政行为的工作规范和制度,严格实行持证执法、规范执法,做到执法行为文明、文书规范、程序公开、高效便民。
3.实行人口计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健全人口计生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报告、重大案件通报等制度,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
4.建立人口计生与司法部门的执法联动机制。加强人口计生部门与法院等司法部门的协作,增强基层行政执法力量,探索联动执法新路子,努力解决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