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农村自来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期间费用、合理利润和税金构成。供水定价成本根据国家发改委、
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6]310号)中的规定核定。
(一)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支出,包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它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制造费用指村村通工程供水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水质检测费、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和其他制造费用等。
对分期建设已运营的供水工程,固定资产及人员按照与总投资规模的比例进行分摊。超规模资产及超编人员不得计入供水生产成本。
(二)期间费用是指农村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的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和财务费用。
管理费用指农村供水经营者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营业费用指农村供水经营者在供水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财务费用指农村供水经营者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管理费用和营业费用两项合计不得超过审核后供水生产成本的30%。
(三)税金是指农村供水经营者应交纳的税金。按规定优惠的,按优惠后交纳的税金计入。
(四)农村供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按规定减免的除外)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具体利润率由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确定。
1、政府投资部分不计算和计提利润。
2、市场筹集部分,还贷期间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同期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1-3个百分点确定。还贷结束后,按不高于同期国内商业很行长期贷款利率确定。
五、输配水环节的合理水损可计入供水成本。
六、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免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非居民生活用水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对农村生产、生活用水免收水土流失防治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取水许可证工本费等收费。
七、农村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合理成本、公平负担、优质优价的原则,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非生活用水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