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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水利局关于加强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水利局关于加强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的通知
(济价格字[2006]119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水务局:

  实施村村通自来水工程,是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协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惠及千百万农民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为规范农村供水价格行为,建立合理的农村自来水价格形成机制,保障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7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省农村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的意见》(鲁政发[2005]142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5]34号)精神,现对我市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农村自来水价格是指通过兴建的联片集中或单村供水工程,将地表水或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提供给全市村镇居民生活、生产和经营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二、农村自来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授权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或调整农村自来水价格,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农村自来水价格,应按照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44号令)和省物价局《山东省价格听证简易程序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鲁价调发[2003]120号)中的有关程序和规定执行。

  三、农村自来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可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生活用水两类。生活用水与非生活用水之间的比价关系为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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