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支持银行类金融机构提高服务质量。设立银行类金融机构服务质量奖。省级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奖励服务质量较高、控制风险能力较强和为县域经济发展贡献较突出的省内国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根据投放县域信贷资金规模增量、增幅、所产生效益及新增贷款到期回收率、票据业务量和存款增量指标完成情况,对银行类金融机构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银行类金融机构服务质量奖分设优秀奖和特别优秀奖两个奖项。获得优秀奖,奖励50万元至100万元;获得特别优秀奖,第一名奖励500万元,第二名奖励300万元,第三名奖励200万元。奖金用于经营设施建设和领导班子成员与相关业务人员奖励,具体比例由获奖单位确定。各银行类金融机构要对县域信贷投放资金进行专门统计和监测。市、县政府要支持银行类金融机构规避信贷风险。
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黑龙江银监局和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负责制定《黑龙江省银行类金融机构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贡献奖励办法》,并负责评审工作,确定奖励名单,报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奖励。
四、实施县域优秀人才奖励政策
(十六)建立县域优秀人才激励机制。为调动县域优秀人才干事创业积极性,设立县域优秀人才奖。省级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用于奖励在县域(包括省农垦总局所属农场和省森工总局所属林业局)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村科技、教育、卫生人才和投资经营者。每年度奖励优秀农村科技人才2500名,优秀教育人才7000名,优秀卫生人才(含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人才)3000名,具体由省级主管部门按比例分配。优秀农村科技、教育和卫生人才每人奖励2000元。优秀投资经营者每县奖励1名,在给予精神鼓励的同时给予物质奖励,同一企业法人代表3年内原则上奖励一次。
优秀农村科技人才是指在县、乡(含农场、林业局)农业(畜牧、水利、林业)、工业、服务业等领域从事科研、技术推广和应用、教育培训、信息服务、专业管理等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优秀教育人才是指在县、乡、村(含农场、林业局)小学、初中、高中(含职业高中)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优秀卫生人才是指在县、乡、村(含农场、林业局)医疗、防疫等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机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优秀投资经营者是指通过投资经营活动对县域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法人代表。
优秀农村科技、教育和卫生人才应具备连续在基层工作5年以上条件,特别优秀、贡献较大或受国家级和省政府表彰奖励的人员除外。优秀投资经营者应在一个县连续投资经营3年以上,项目属于投资固定资产数额较大、缴纳税金较多和吸纳劳动力就业能力较强,信用记录良好,无重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