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支持开发区和市场建设。通过前期费用补助、无偿投入、贷款贴息和开发性贷款等多种方式,支持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区域性中心市场建设。开发区财政收入除上缴中央和省级财政外,其余部分原则上留给开发区。2006年至2010年,开发区上划省级营业税,以上年为基数,超基数增收部分用于开发区建设。2006年至2010年,开发区新增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中央30%部分外,省级所得70%部分全部返还县,由县按有关规定使用。开发区内城市建设维护税新增部分全部留给开发区,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十)支持各县招商引资。继续实施招商引资鼓励政策,对县从我省辖区以外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超过规定规模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省级财政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对县政府给予借款支持。对县从我省辖区以外引进的财源建设项目,省级财政按照不同类别和项目资本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对县政府给予奖励,用于补充财源建设项目招商引资经费和前期费用。
(十一)实行弱县大项目投资奖励政策。对省政府确定的“十弱县”和退出“十弱县”仍享受“十弱县”优惠政策的县,当年完成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加工、商贸流通和开发区建设等具有可持续创税能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省级财政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奖励县政府,用于项目前期费用。
(十二)支持科技兴县战略。对高校、科研院所(站)与县开展科技共建,县级财政要给予资金支持,省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省级财政继续落实资金,支持“村村大学生计划”和“高校毕业生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计划”的实施。
三、支持金融服务业在发展县域经济中发挥更大作用
(十三)支持金融机构面向农村发展业务。鼓励和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社深化改革,进一步扩充资本规模,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和统一法人社。各级财政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增资扩股给予支持。省级财政参照农村信用合作社一次增资扩股方式,对二次增资扩股给予适当补助。鼓励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在有条件的市县设立分支机构,扩大县域金融服务业务。支持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面向农村发展业务,扩大农业相互制保险试点范围。对省确定的农业保险试点项目,由省级财政给予补贴;对县确定的农业保险试点项目,由县级财政给予补贴。
(十四)增强县域中小企业融资的担保能力。通过预算安排、财政借款和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等方式,扩充市(地)政策性担保机构资本金,加大对所属县中小企业的担保力度。通过资本金参股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县成立政策性担保机构。通过政策引导、绩效考评奖励、代偿资金补助等方式,支持民营资本进入担保领域,发展壮大民营担保机构。各政策性担保机构要支持中小企业通过互保、联保等方式开展融资担保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