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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电力公司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强电网建设和实施农村“户户通电”工程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电力公司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强电网建设和实施农村“户户通电”工程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6〕64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发改委、省电力公司《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强电网建设和实施农村“户户通电”工程的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10月16日

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强电网建设和
实施农村“户户通电”工程的意见
(省发改委省电力公司 2006年9月30日)

  为推进黑龙江电网“十一五”规划顺利实施,促进黑龙江省能源基地建设,确保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电力供应,积极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加强电网建设和实施农村“户户通电”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强电网规划,统筹安排电网建设,进一步优化主干网架结构,促进各电压等级电网同步协调发展,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建设目标。“十一五”期间,新建3座、扩建4座500千伏变电站,新增变电容量575万千伏安,新增输电线路2428千米;直流换流容量150万千瓦;新增220千伏变电容量621万千伏安,新增输电线路2021千米。2006年年末,建设10千伏线路1619千米,10千伏配电变压器277台,解决14119户、5.6万人不通电问题。
  二、加强电网建设
  (一)完善规划,积极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电网建设规划纳入城市、乡镇各级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现有的各级规划中未考虑电网建设用地的,要根据电网规划布局及时调整,为电网建设提供用地。黑龙江省“十一五”期间电网建设项目已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各地要按照省重点项目有关政策优先落实建设条件,统筹解决电网建设涉及的征地、拆迁、赔偿、施工环境保障等问题,最大限度地降低电网建设成本。
  (二)简化项目核准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黑龙江省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核准办法》有关规定,简化项目核准程序。220千伏及以下的电网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500千伏电网项目由省发改委和国家电网公司分别上报国家发改委核准,省环保局、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尽早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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