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价局关于使用城市二级排放水价格问题的复函
(济价格字[2006]124号)
黄台火力发电厂:
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转来你厂《关于使用城市二级排放水价格问题的请示》(黄电基[2006]61号)后,经过与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协商,于10月17日向市政府做了书面汇报,根据市领导的批示,现答复如下:
一、请你厂与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联系,由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提出水质净化一厂二级排放水销售价格的意见。
二、我局将依据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提供的有关资料,按照《
价格法》、《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成本审核。与财政局和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研究后,提出二级排放水销售价格的建议。
附:1、市政府公文办理结果报告单(略)
2、关于《黄台火力发电厂关于使用城市二级排放水价格问题的请示》办理情况的说明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2:
关于《黄台火力发电厂关于使用城市
二级排放水价格问题的请示》办理情况的说明
市政府:
接到办公厅秘书处批转的黄台火力发电厂《关于使用城市二级排放水价格问题的请示》(黄电基[2006]61号)文件后,我们立即与济南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进行了联系,下面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申请单位不符合规定。按照市政公用事业局的意见,城市排放水是市政府的资源,市政公用事业局是销售和收费主体。按照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凡是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有经营者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因此应由二级排放水的销售和收费主体市政公用事业局提出定价申请。
二、不符合制定价格的程序。按照《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要求,应是项目公司正式成立,投资到位,企业正式运行后,由项目公司或市政公用事业局,提出制定价格的申请,并提交有关定价资料。市物价局根据提报的有关资料对运行成本进行审核,确定价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