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激发社会创造活力的体制机制。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努力营造尊重创造愿望、支持创造活动、发挥创造才能、肯定创造成果的体制机制环境和良好社会氛围。不断总结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实践,建立健全重大决策、改革举措、重要政策等征求各方意见、经受实践检验、接受群众监督的工作机制。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摆在战略位置,完善创新体制机制,建设区域创新平台,优化创新发展环境,弘扬和发展创新文化,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加快建设科技强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加强人才公共服务,凝聚和培养各方面的创新创业人才。巩固和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加强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的团结和谐,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全面贯彻党的民族、宗教、侨务政策,加强对台工作,做好地方外事工作。
(三)健全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政协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体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方面的作用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作用,保障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教育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作用。推进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切实保障少数民族权益。认真总结和推广各地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创新民主管理制度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完善居(村)民自治,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自治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办事公开制度,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四)推进法律制度建设。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推进建设“法治浙江”各项工作。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省委领导地方立法的工作制度和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制度,建立健全立法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以及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提高地方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完善我省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制保障,着力加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事业、健全社会保障、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努力形成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具有浙江特色、比较完备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体系。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强化对困难群体的法律援助。落实国家“五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公民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五)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充分发挥司法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保障作用。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稳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健全和落实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制度,防止和纠正以罚代刑。完善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体制和分权运行机制,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加强对律师业的监督指导,规范公证管理和公证服务,提高仲裁工作水平,完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司法廉洁,严肃追究徇私枉法者的法律责任。
(六)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规范行政权力,切实做到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水平,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努力建设高效精干、公开透明的服务型政府。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逐步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改革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推进综合执法试点,深化市、县两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加强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专门监督,强化社会监督,完善行政投诉处理机制。全面实行行政复议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制度和行政官员罢免、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制度。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行政成本。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化、现代化。认真实施
公务员法,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依法行政、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