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意见
(2006年11月15日中国共产党浙江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浙江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的要求,紧密结合浙江实际,就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如下意见。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形势,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的全面部署,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符合浙江实际情况,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共产党员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贯彻。
党的十六大以来,省委作出了实施“八八战略”、建设“平安浙江”和“法治浙江”、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决策部署,这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相统一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浙江的具体实践。当前,我省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稳定的,特别是近几年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四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了良好基础,积累了实践经验,创造了有利条件。全省经济运行健康平稳,社会政治保持稳定,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健全,社会创造活力不断激发,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关系得到较好协调,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状况总体良好,生态环境质量总体上位居全国前列,人们的安全感和幸福感进一步增强。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
《决定》中分析的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在我省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有些方面还比较突出。我省经济增长方式尚未根本转变,人口增长压力加大,资源要素制约比较突出,环境承载力十分有限,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还不够协调,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住房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社会管理和维护稳定、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等方面仍存在薄弱环节,一些领域的消极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我们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认真研究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提高我省的社会和谐程度。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遵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按照发展固和谐、民主促和谐、文化育和谐、公正求和谐、管理谋和谐、稳定保和谐的总体思路,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把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和实现各方面利益结合起来,把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和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结合起来,把加强政府管理和推动社会自治结合起来,走共同富裕道路,推动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努力使我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走在全国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