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加快方志馆建设,推进史志信息化,实现资料数字化、传播网络化和电子阅览、在线编纂。全市现有方志馆(资料室)要收集齐全本地区所有志书、史书、地情书和相关地情资料,同时做好公开出版地情资料书的上网工程。在编志书、年鉴、地情书努力实现在线编纂;所有资料长编实现数字化,并在市方志馆备份存档。各县(市)、区在本地政府网站建立网页,实现资源共享。各地馆网建设都要服务于社会,服务于续修志工作。
五、加强对新一轮修志工作的领导
(一)坚持依法修志。地方志是全面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具有“资政、教化、存史、致用”的独特历史文化价值和功能作用。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467号国务院令,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地方志的地位、作用、编纂、管理均做出了明确规定,是开展新一轮修志工作的法规依据。各地、各部门要不断增强依法修志的法制意识,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切实做到“一纳入,五到位”,即将续修志书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本级政府、本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任务之中,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条件到位,确保高质量完成新一轮修志任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专家参与,众手成志”的修志工作领导体制。市政府调整充实徐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责对全市新一轮修志工作的领导。各地、各部门和单位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行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修志工作。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业修志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调动社会修志的积极性。市史志部门要列出跨领域、跨行业的重要调研课题,委托社会机构、大专院校和专家完成,弥补重要地情信息,建立起我市比较完备的地情资料信息库。要加强对《
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新一轮修志工作的宣传教育,调动社会方方面面的积极性,主动配合各级修志机构完成修志工作。
(三)保障修志条件。各地、各部门要成立修志工作机构,把政治素质好、文字能力强的人员选拔充实到修志队伍中来。各级政府要指定专门机构承担修志任务,条件允许的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选调一批专职修志人员。市直各部门、单位要成立临时性修志机构,修志人员可以内部调剂解决,也可以从社会聘用。各地、各部门要明确一位总纂,具体负责修志各项业务和编纂工作;要为修志工作提供专门办公场所和必需的办公设备,并切实保障修志所必需的各项费用安排。
(四)强化指导考核。各级史志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工作指导、检查通报和评比考核制度,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新一轮修志的指导、检查、调度和督促工作。市史志部门要统一组织业务培训,修志人员要经业务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编纂任务;同时,要利用《史志资讯》及时通报情况,交流经验,加强面上工作的指导。新一轮修志工作完成后,各级政府要根据评比考核结果,对优秀成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