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充分发挥墙改基金在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中的经济杠杆作用,严格按苏政发〔2006〕60号、苏财综〔2003〕15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征收、返退墙改基金,除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房屋建筑工程中全部(含基础部分)使用经认定合格的非粘土新型墙材并达到节能要求的,新型墙材专项基金预收款按照100%退还;使用非粘土新型墙材占墙材总用量比例达到40%以上并达到节能要求的,专项基金预收款按照实际比例退还;使用非粘土新型墙材占墙材总用量比例低于40%的,一律不退还专项基金。
四、加强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要将其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各地要健全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各级墙改办公室的职能作用,研究解决墙改工作的难点、重点问题,明确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目标要求,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经贸、建设部门要做好牵头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协调,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
经贸部门要加强对墙体材料产品的认证管理,适时发布和调整鼓励、限制、淘汰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目录,规范生产与流通秩序。对涉及人身健康的墙体材料,要逐步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畴,不经认证不得销售使用。加强对认证墙体材料产品的生产监管和推广应用。没有通过认证的墙材企业不得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节能的监管,根据国家和省发布的建筑节能技术公告和节能推广项目目录,引导单位和个人在建筑工程中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材料、产品和设备。为规范市场行为,应开展与建筑节能有关的技术、材料、产品和设备性能的认定,以及节能建筑的认定工作。对列入淘汰目录的技术、产品、材料和设备,不得进入工程使用。节能建筑应优先选用经国家和省、市推广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材料和设备。对达不到国家和我省节能设计标准的工程,或在工程中采用国家和我省明令禁止、淘汰的产品、材料和设备的,一律定为不合格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和发放产权使用证,不得减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更不得参加“扬子杯”、“鲁班奖”、“绿色建筑创新奖”等优质工程以及省和国家优秀设计的评选。国土资源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砖瓦企业生产用地的监管,加大粘土砖瓦窑的整治力度,属于《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治砖瓦窑业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42号)规定的六类整治对象的砖瓦窑,要坚决予以关闭。对符合生产条件并通过认证的墙材生产企业发放矿产资源开采可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建设科技的投入力度和建筑节能技术科技攻关力度。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对建筑节能技术研发的投入,组织力量加大对新结构、新能源、新材料、新产品的研发力度。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禁止无标生产和质量未达标的墙体材料产品出厂销售。工商部门要及时收回无粘土资源的砖瓦企业的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墙体材料产品、生产设备的行为,对新注册或更改注册的墙体材料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在本地墙改办公室出据意见后办理。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督,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各级墙改办公室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执法条件和手段,接受政府委托,依法查处违反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