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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启用《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的通知

  为方便查询,开具《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时,必须在备注栏打印划款的电子税票号码备查。

  《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可采用以下方式开具:

  (一)银行(邮局)代开

  国税机关将《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发放给纳税人的开户银行(邮局),委托其开具并转交纳税人。

  (二)纳税人到国税机关换开

  划转税款时,银行(邮局)开具内部的收款票据,交纳税人作税款支付凭据;纳税人需要正式完税凭证的,再到国税机关换开《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三)国税机关开具

  国税机关开具或通过票据自动打印封装设备定期集中打印《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寄发纳税人。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选择开票方式。一个征收机关只能选择上述一种开票方式,不能同时采取多种方式。

  三、结报缴销

  代征银行(邮局)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的日常管理工作,国税机关负责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代征银行(邮局)准确填开、使用、保管税收票证。

  国税机关征收人员开具《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后,开具人必须按照规定期限,制作《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开具清单》并签章,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结报。

  银行(邮局)代开《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后,必须按照规定期限制作《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开具清单》,加盖银行(邮局)及经办人员章戳,向发放《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的国税机关办理结报。

  《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开具清单》包括《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的字别、印刷号码、纳税人名称和税务登记代码、填发日期、划款日期、税(费)种、税款所属时期、实缴金额、收款银行(邮局)、电子税票号码等内容。

  四、关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

  由于缴纳出口货物消费税以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仍需将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第二联(收据乙)转交购货企业,因此,国税机关必须在划转税款后及时给纳税人开具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将第一联(收据甲)和第二联(收据乙)交纳税人,由纳税人到其开户银行加盖银行“转讫”章,第五、六联由开票国税机关留存备查,原由银行和国库使用的第三、四联由开票国税机关留存并定期销毁。销毁期限由各市国家税务局自定,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销毁时,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按规定制作销毁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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