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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启用《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启用《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5]98号 2005年7月22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不发青岛):

  近年来,各地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的统一部署,以税库银联网系统为依托,积极稳妥地开展税库银联网工作,利用计算机和网络通讯技术,大力改革税款缴库方式,加快了税款缴库的电子网络化进程。截止今年六月底,除济南市外,15个市全面实现了税库银联网。

  我省的税库银联网系统与现行的综合征管软件互联,税款入库信息可直接写入综合征管软件(该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维护,具有完整规范的税收会计核算功能),税款征收和会计核算的电子数据统一由市级国税机关集中存贮处理,已具备了启用《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的条件。为充分体现我省税库银联网工作的作用和效果,降低基层工作强度,进一步提高税款缴库和会计核算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5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启用《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启用条件

  凡已实现税库银联网并依据电子数据从纳税人的银行(邮局)账户中划转税款的地区,在联网系统安全运行两个月以上、确保电子信息与纸质凭证信息完全一致、准确无误的前提下,可由本市国税局和人民银行向省国税局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正式启用并向纳税人开具《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具体式样见附件),作为纳税人的完税证明,会计核算税款征收情况的原始凭证可使用电子数据。

  为充分利用现行的税收票证,各地可先向纳税人开具《税收转账完税证》;待《税收转账完税证》使用完毕,再行启用《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税银、税邮联网委托银行或邮局代收的现金税款或征收的异地税款,仍按原规定使用和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或定额完税证。

  二、开具方式

  为提高开票效率,《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统一套印“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征税专用章”;一个纳税人缴纳不同税种的税款和不同所属时期的税款可以合填一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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