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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七条 对需办理退库业务的,国税部门以《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复印件作为缴库凭证,到国库办理退库手续。

  第十八条 由于税票错误需要办理更正业务时,国税部门应向国库提供《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复印件,作为缴库凭证,到国库办理更正手续。

第四章 国库部门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启用《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后,国库部门以银行(邮局)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交的《资金交换信息清单》及联网系统中与之对应的电子税票信息为入库依据。

  第二十条 国库部门在办理退库、更正业务时,应根据收入退还书或更正通知书所附《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复印件,按规定核对已入库的电子税票信息,审核无误后在原入库《资金交换信息清单》中标识退库、更正日期,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电子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电子缴库信息的传输应注意保密工作,保证电子缴库信息的完整性、不可抵赖性和不可篡改性。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数据库的可容性及数据的衔接性,税库银联网部门应及时对联网数据(主要是税票电子信息)进行数据的备份和清除工作,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将信息刻录光盘或写入磁带进行备份保存,并根据相关规定视同会计资料档案进行保管,保存期限为15年。同时,各部门应对联网数据信息定期进行清理,以保证系统数据库可容性。

第六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由于缴纳出口货物消费税以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仍须将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第二联(收据乙)转交购货企业,因此,国税机关必须在划税款后及时给纳税人开具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将第一联(收据甲)和第二联(收据乙)交纳税人,由纳税人到其开户银行加盖银行“转讫”章,第五、六联由开票税务机关留存备查,原由银行和国库使用的第三、四联由开票国税机关留存并定期销毁。销毁期限由各市国家税务局自定,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销毁时,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按规定制作销毁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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