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国税部门负责对《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的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为一联式税票。
填发日期为扣款成功的日期。
“征收机关”栏必须填写县或市级国税部门全称。
由银行(邮局)代开时,“收款银行(邮局)”和“收款银行(邮局)(盖章)”两栏必须填写收款银行全称、加盖收款银行业务公章;由国税部门填开时,此两栏不需要填写、盖章。
备注栏中要打印该笔税款对应的电子税票的机制号码, 国库部门可根据电子税票信息确认入库。国库部门不需要在《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加盖印章。
第七条 《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可采用以下方式开具:
(一)国税部门将《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发放给纳税人的开户银行(邮局),委托其开具并转交纳税人。
(二)银行(邮局)划转税款时开具内部收款票据,交纳税人作税款支付凭据,纳税人需要正式完税凭证的,再到国税部门换开《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三)国税部门开具或通过票据自动打印封装设备定期集中打印《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寄发纳税人。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与电子缴税方式相适应的开票方法。为明确责任和规范管理,一个征收机关只能选择上述一种开票方式。
第八条 《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由国税部门开具的,应严格按照票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领取、发放、保管、填用、结报等工作。
第九条 《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由银行(邮局)代开的,由各银行(邮局)根据需用量,派专人定期到国税部门领取,国税部门发放票证时,应在《税收票证管理》软件中填制《票证领用单》并打印出纸质凭证由双方签字确认。
各银行(邮局)在向所辖各营业网点发放票证时,领发双方都应设置《票款结报手册》,同时登记领发时间、领发数量、字轨、号码,并在对方的《票款结报手册》上相互签章确认。
第十条 代开银行(邮局)必须配备票证保险专用箱柜并由专人负责票证的保管工作,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丢失的“六防”工作,对于因填开等原因造成的作废税票也要按规定予以保管,并在办理结报时,送交国税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