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5]119号 2005年8月30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不发青岛):
为切实规范全省《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提高税款缴库和会计核算工作效率,大力推进全省税库银联网工作的深入开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在认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计划统计处)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国库处)。
山东省《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税库银联网工作,进一步提高税款缴库工作效率,保证国家税款和税收票证的安全完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山东省税库银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税、国库、银行(邮局)三方已实现横向联网、采取电子信息与纸质凭证双轨运行两个月以上、经比对电子信息与纸质凭证信息完全一致、并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一致批准使用《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是纳税人通过电子报税系统或税库银联网系统缴纳税款的法定证明,适用于纳税人缴纳各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此凭证只起完税证明作用,不得用于收取现钞税款。
第二章 税收票证管理
第四条 《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设计,省国税局负责印制,并套印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监制章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征税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