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农村民办学校在实际收费水平基础上,按公办学校免学杂费的标准减收学生学费,减收部分由所在地财政给予补助,但农村民办学校的实际收费必须严格控制在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范围内。
第十条 财政安排的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是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县级财政必须按照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确保全额落实到位,并加强资金管理,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对资金未落实到位,造成省财政相应扣减其税收返还或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责任由相关县(市)、区自负。
第十一条 财政安排的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的支付,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要实事求是地做好本学校公用经费收支预算编制工作。收支预算经教育、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列入财政总预算。需调整预算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开支标准和范围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执行。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农村中小学校要树立勤俭节约的办学意识,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教育乱收费。实行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后,公办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项目和寄宿学生住宿费,政府、学校和教职工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应由学校提供的公共性服务费用。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严禁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和手续费等费用。违反者按乱收费严肃处理,并追究教育主管部门领导和学校校长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各地要将免收学杂费政策执行情况和各学校公用经费安排、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免收学杂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免收学杂费政策的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秋季新学期开学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