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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徐州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徐州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6〕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徐州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七日

徐州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细则(试行)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2006年8月)
  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工作,根据《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06〕67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2006年秋季新学期开始,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
  免费对象为在各县(市)及徐州市市区范围内农村乡镇(街道)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
  在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农村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阶段学生,亦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条 我市所属县(市)、区农民进城务工子女在徐州市区公办学校就读的,凭教育部门颁发的《义务教育证》免收学杂费。
  第四条 免费项目和标准为我市制定的“一费制”文件中的杂费项目(含信息技术费和冬季取暖费)及其标准。
  第五条 实行农村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后,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在校学生数和免收学杂费标准,对学校安排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
  第六条 省财政已按基准补助定额和2005年度学生数,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安排了农村部分免收学杂费转移支付资金,省补助以外的免费资金由各县(市)、区自行负担。
  第七条 农民进城务工子女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按属地原则,由同级财政安排解决。
  第八条 各地要继续保留实行免收学杂费前安排的预算内公用经费,原没有安排的要按照标准安排。从2007年起,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和现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归并,由县级财政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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