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类管理的程序
对外商投资关联企业的科学、准确分类是分类管理办法成功与否的基础。各主管税务机关一定规范实施,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做好分类工作。
(一)加强申报管理。每年6月15日前,各县(市、区)主管外商投资企业的城区局(管理科)依据企业报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A类、B类)》及实地调查情况确定与其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外商投资企业为A类企业,并将有关资料报送县(市、区)局,由反避税主管科室建立A类企业台帐;
(二)县(市、区)局反避税主管科室6月30日前,依据城区局(管理科)报送的资料,在实地调查与案头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总局《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以下简称为
《规程》)中避税嫌疑企业的十项选择原则,确定本县(市、区)的避税嫌疑企业,将此类企业认定为B类,建立B类台帐,并将有关资料报送市局国际税务分局、评估局。未被市局确定为避税嫌疑的企业,登记存档后,资料退回各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城区局、管理科),按A类企业管理;
(三)各市局国际税务分局、评估局7月15日前,依据各县(市、区)局反避税主管科室报送资料,在实地调查与案头分析的基础上,按照
《规程》的规定和上级局下达的反避税工作计划,选择当年调查审计对象,将此类企业认定为C类,建立C类台帐。未确定为当年调查审计对象的,和因缺乏充分证据而暂时未能实施调整的企业,由市局负责将有关资料退回各县(市、区)局反避税主管科室,按B类企业管理。各市局依据C类企业资料,按照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从中选择上报省局的避税嫌疑大户,于7月30日前将有关资料上报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处,作为全国和省内的联查、协查预选户;
(四)各市局国际税务分局、评估局对避税嫌疑企业调整结案、资料整理完毕后,应将有关资料复制转交各避税嫌疑企业所在县(市、区)局反避税主管科室,认定为D类企业,建立D类台帐,进行跟踪管理。D类企业3年内未再发现避税嫌疑的, 报经市局批准,转为A类企业管理。签订预约定价协议的企业也按照D类企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