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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关联企业进行分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关联企业进行分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2]12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国际税收管理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对外资企业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的监控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转让定价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25号)和国税函[2001]49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意见》(鲁国税函[2001]383号)及各市实际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现对外商投资关联企业分级管理、分类监控工作中的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外资关联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

  去年以来,我省各市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对外商投资关联企业(以下简称为企业)统一实行了分级管理、分类监控。由于各级的重视和支持,办法实施一年来,对于解决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中的“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基本摸清了底数,初步规范了管理,调查审计户数与调整金额与往年相比均有较大提高。今后,随着我省对外开放工作的深入发展,加强外资企业税收管理的任务会更加繁重。为此,各市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把分类管理工作作为强化外资企业税务管理的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提高税收管理水平的高度抓好落实。尤其是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关心、支持这项工作,不断强化领导、组织、协调工作,采取得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务求贯彻落实到位。

  二、分类管理的标准

  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关联业务及避税嫌疑、审计调整情况,将企业分为以下四类:

  (一)A类企业:是指与其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但未发现避税嫌疑的企业;

  (二)B类企业:是指与其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已发现避税嫌疑,但未列入当年调查审计计划的企业;

  (三)C类企业:是指发现有避税嫌疑且已列入当年调查审计计划的企业;

  (四)D类企业:是指与其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有避税嫌疑且已进行调查、审计、调整并结案的企业,或与税务机关签订预先定价协议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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