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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我市市区生源本科以上毕业生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户口可以留在原籍或在市区入户,人事关系由市、县(市)、贾汪区人才服务机构全面免费代理,并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提前定级等相关优惠待遇。工作满3年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流动到原籍或市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工龄合并计算。
 要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从2006年起,各级人事部门每年要有计划地选聘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农村和社区就业。到城市社区就业的,其薪酬可由所在地财政和社区共同解决;到农村就业的,可通过法定程序安排担任村党支部、村委会的相应职务,市、县两级政府可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其人事档案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要把这批人员作为将来补充乡镇、街道干部的重要来源。争取用3到5年时间基本实现全市每个村、每个社区至少有1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
 要密切配合实施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积极争取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志愿者到我市乡镇基层进行阶段性服务,要为他们的工作、生活各方面提供最有利的条件,积极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待遇,促使他们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作用。鼓励我市生源高校毕业志愿者到农村服务,我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回地方后,志愿到我市农村服务的,由人事部门统一安排到乡镇开展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工作期间由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给予生活补贴,服务期满后,进入市场自主择业,有关部门应协助在本系统内推荐就业。
 凡在基层工作满2年的我市生源高校毕业生,由市人事部门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一次性进行定向奖励。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评定。对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聘)用。做出突出贡献的,纳入市高层次人才储备中心管理。
  三、大力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聘用毕业生
 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是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渠道。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为毕业生到这些企业和单位就业营造氛围、疏通渠道、创造条件。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他们当中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要规范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大人事、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规范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凡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接收毕业生,必须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并及时为其办理人事代理和社会保险,按时缴纳社会保险金。要依法加强对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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