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2]48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主管税务机关。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业务税务主管机关为各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下设的区县国家税务局也可以作为此项业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加盖的公章为市(区、县)局公章。国税函[2002]139号文中“县以上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不再执行。
二、关于备案报告制度。各市国家税务局作为一站审核税务机关开具《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后,应按季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开出免税证明的外国公司名称(中英文)、国籍(地区)等资料上报省局,以便省局汇总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