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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国际税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国际税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3]4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国际税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11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贯彻《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机构调整方案>(以下简称机构调整方案)的通知》(鲁国税发[2003]17号文),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规范和加强现行涉外税收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强化对涉外企业的税收管理,堵塞国际税收和涉外税收漏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是国际税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市国际税务管理机构要制订工作程序和岗位责任制,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好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及有关税务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按照省政府行政提速的要求,及时处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涉外企业所得税减免事宜和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审批;要加大审核评税工作力度,搞好所得税汇算清缴,抓好涉外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和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情况的日常检查。要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进税收征管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鲁国税发[2002]29号文件)的规定,对涉外企业原则上实行县(市、区)局统一集中管理,切实抓好涉外企业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涉外税务审计工作。各市国际税务管理机构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做好对外商投资重点税源企业的税务审计,指导所属县(市、区)国税局抓好对中小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审计工作,防止税款流失,维护国家权益。

  三、保持人员稳定和工作的连续性。在这次机构调整过程中,各地要从保持工作连续性的角度出发,保持国际税务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要注意选拔优秀人材到国际税务管理岗位工作。要充分认识到,面对经济全球化趋势和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我国与世界各国在商品、资本、技术、服务等领域的交易日益频繁,必将导致对我国及外国居民身份和所得来源的判定、跨国收益的监控、国际反避税、协调国际税务争议等各项国际税务事项日趋广泛和复杂,因此,各地必须重视国际税务管理人员的选用和国际税收业务培训,全面提高干部的业务素质,培养一支精干、高效的国际税收管理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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