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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3]17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企业……应该同时报送其所支付的工资、福利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备案”,上述资料具体应包括:董事会关于工资(不同级别人员工资标准)、福利费标准的决议及说明。
  二、通知第四条“对一些固定资产凡能预见在其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可不留残值”,上述固定资产必须是企业2003年1月1日以后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拥有上述固定资产且不留残值的企业,应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的同时,将上述固定资产的名称、购置时间、投入使用时间、价值、功能、不留残值的理由等说明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通知第六条“企业取得上述收益,如果净收益数额较大,可由企业自行选择确定,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平均转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其中“五年的期限”是指从取得收益的当年开始计算的五年。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税务机关批准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平均转销的,可继续按原批文执行到期。
  四、通知第八条“企业取得上述收益,如果数额较大,可由企业自行选择确定,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平均转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其中“五年的期限”是指从接受捐赠的当年开始计算的五年。本通知下发之前,企业已经税务机关批准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平均转销的, 可继续按原批文执行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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