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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4]14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贯彻涉外审计规程。国家税务总局推行涉外税务审计工作以来,我省各级国税机关严格按照总局要求,规范运作,突出重点,真抓实干,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科技含量,涉外税务审计工作有了长足进展。但也有少数地方对涉外税务审计重视不够,工作力度不大,没有发挥好涉外税务审计在加强涉外企业管理中的职能作用。因此,各地要切实提高对涉外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在抓好《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全面落实的同时,认真贯彻好《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做到准确领会,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积极做好开展联合审计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逐步扩大推行涉外税务审计信息管理系统。涉外税务审计信息管理系统已完成了开发和试运行工作。该系统对于规范税务审计,提高审计工作的科技含量,提高计算机应用水平,提高审计效率具有重要作用,省局决定今年扩大推行。各地要按照省局鲁国税办发[2003]55号文件的要求,落实好软硬件以及信息资料的各项准备工作,为扩大推行打下坚实基础。各试点单位在应用涉外税务审计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审计过程中,要做到规范、严谨、到位,注重实效和质量,以提高软件技术应用水平来促进审计工作效率的提高。

  三、积极做好跨区域经营企业的涉外税务审计工作。随着经济的发展,跨区域经营企业越来越多。为搞好此类企业的审计工作,避免对同一企业、同一税种的重复审计,对跨区域经营企业的所得税审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实施,各地不得自行主张,随意调取企业资料实施检查和审计。对市内跨县(市、区)的企业进行审计,原则上须报市级国税局批准;对省内跨市的企业进行审计须报省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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