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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4]16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山东省税务学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以下简称新《规程》)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认真系统地学习新《规程》

  总局自1998年实施《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59号]以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规程》,对规范反避税工作,提高反避税工作的成效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近日总局结合各地开展反避税工作的实践,从制定依据、主管机关、关联关系的认定及业务往来的申报、调查审计实施的举证、境内、外调查、调整方法的选用等十三个方面,对《规程》进行了重新修订和完善,新《规程》是促进反避税工作更加规范化、程序化的重要文件。为认真学习贯彻新《规程》,省局近期将在省税校对部分业务骨干举办专门的培训。各市要重视和加强对该《规程》的学习理解,尤其要组织专门从事反避税工作的人员进行系统学习和专门研讨,通过再培训,使新《规程》发挥其真正的作用。

  二、要严格规范地按新《规程》操作

  新《规程》从关联关系的认定、关联交易额的申报等基础工作入手,不仅对调查审计对象的选择、调查审计实施、企业举证和税务机关对举证资料的核实、调整方法的选用、税收调整的实施、案卷整理及跟踪管理等程序方面提出了要求,而且对各环节和步骤所使用法律文书均进行了规范。为规范反避税操作,各市要对以前的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梳理和总结,对不按规定程序操作所出现的问题要抓紧解决,对所使用文书不规范尤其对企业下达的文书不规范的,要坚决改正,彻底消除反避税工作遗留或潜在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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